一、本規定依據本校實際需要訂定。
二、本規定所指軍訓涵蓋五專「全民國防教育」、「國防通識教育」暨四技「國防教育」之課程。
三、軍訓成績涵蓋課程如下:
(一)四技:以「國防教育」為成績採計課程。
(二)五專: 一、二年級以「全民國防教育」為成績採計課程;三、四年級以「國防通識」 為成績採計課程。
四、軍訓成績以 100 為滿分,以 60 分為及格;必修課程成績不及格者,應予重修(讀)。
五、成績考查以學期為準,得就學生作業、筆記、讀書報告、心得報告、隨堂問答及各項測驗等方式實施,相關之測驗試卷由軍訓室妥為保管,保存期間以 1年為限。
六、學期成績評量之比例如下:
(一)四技:平時考查佔 30% ;期中考佔 30% ;期末考佔 40% 。
(二)五專:區分為三、四年級及一、二年級兩部分。
1、三、四年級:平時考查佔 30% ;期中考佔 30% ;期末考佔 40% 。
2、 一、二年級:「全民國防教育」術科(含平時考查)佔 30% 、學科佔 70 %(期中考佔 30% ;期末考佔 40% )。
七、請假、缺席及缺課,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八、五專部學生,經准免參加術科課程者,得以學科成績評量之。
九、因故未能參加期中、期末考試,事前經核准有案者,准予補考一次,其成績計算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十、新生、轉學生,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且成績及格,持有證明者,得依本校軍訓課程學分抵免規定辦理抵免。
十一、軍訓課程 免修、折抵作業,悉依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」規定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二、學生修畢各學期軍訓課程且成績及格,持有證明者,悉依教育部「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作業規定」,得向軍訓室辦理兵役役期折抵申請。
十三、大專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考選之在校軍訓成績採計方式,悉依國防部「年度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考選簡章」規定辦理。
十四、軍訓課程扣考規定,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十五、軍訓課程選課及重(補)修作業,悉依本校「學生選課及重(補)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十六、學生之軍訓 學期成績經核算查驗完成後,應於規定時間內,送交註冊組登錄保存。
十七、學生之軍訓 成績,如有計算錯誤及遺漏情事者,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十八、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